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处理办法
栏目:市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29
湖招管委[2006]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招投标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最

湖招管委[2006]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招投标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市招投标市场建设实际,制定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处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在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包括市本级及吴兴区、南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市内、外单位和个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咨询单位、评委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建筑、水利、交通等各专业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对不良行为追溯至2004年1月1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文件;

(四)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湖州市招投标中心负责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不良行为记录库(简称:不良行为记录库)的建设、管理、查询运用。

湖州市检察院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库信息来源:

(一)已在本省建设、交通、水利、政府采购等省级监管部门网站上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由本市各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作出决定的受记录公示的不良行为;

(三)经确认的市外或省外各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作出决定的受记录公示的不良行为。

上述各类信息由市各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中心提供,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公示、管理。

第八条  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不良行为公示媒体:湖州市招投标中心网站、湖州市招投标中心电子触摸屏。

第九条  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不良行为记录库的查询:

(一)招标人在选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前,须向不良行为记录库查询拟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市招投标中心各分中心接受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报名时,须通过不良行为记录库查询投标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等)有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报名时,由招标人负责向不良行为记录库查询已报名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有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招标人推荐的评委必须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招标人在选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前,须向湖州市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拟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参加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的投标时也应进行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第十一条  因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受到记录公示的,不得参加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的招投标活动:

(一)被录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

(二)一年内有二次以上(含二次)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

(三)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第十二条第(二)至第(七)项所列行为;

(四)各行业招投标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不得参加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受到记录公示的,在公示期内不得参加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的招投标活动: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抬标等违法行为的;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有泄露应保密的资料、信息等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保密资料等行为的;

(四)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出具虚假报告或签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投标人中标后,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标的等行为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情节严重的;

(七)其它被各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做出“公示期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处理的不良行为。

上述(一)至(六)项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未注明公示期限的,按公示一年计,从做出记录公示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外的其它不良行为受到记录公示的,应根据不同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作出不同处理。

采用评分法的,应在资格预审或评标阶段扣除一定的信誉分。以开标日为准,公示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信誉分的20%-30%;公示期外、两年之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信誉分10%-15%。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及公示中未注明公示期限的,按公示期外扣分。

公示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被记录公示的,从重处理,公示期限顺延。

招标人应根据本行业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良行为具体限制办法及扣分标准。

第十四条  评委、招标代理机构和咨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良行为受到记录公示的,公示期内不得参加评标、代理和咨询活动。

专家评委因第十二条(一)、(三)、(四)项行为受到记录公示的,不得在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的招投标活动中担任评委。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贿犯罪指:检察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招投标领域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贿行为指: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受贿犯罪的相对行贿行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作撤销和不起诉处理的但有证据认定非罪的行贿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受贿行为的相对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案中查实的未作处理的行贿行为。

各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询招投标活动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有无上述行贿行为并依法做出记录公示决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查询或查询后不按本办法规定和相关规定处理的,一经发现、查实后,将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

第十九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严肃查处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良行为及时做出记录和公示,推进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