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栏目:国家法规 发布时间:2019-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2018年3月27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招标工程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部分使有资投资家融项 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围由国院发展革部门会国务院关部门按确有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6 1 日起施行。